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范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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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要的这些,我基本上都有,先给你二个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4、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乙烯分指质量安全处及有关部门报告。

6、安全处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7、第二章 生产单位职责第四条 分指各生产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8、各生产单位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单位负责人到基层操作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9、第五条 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设备和工艺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10、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11、第六条 各生产单位每月至少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12、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处和有关部门报告。

13、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14、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15、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分指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16、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7、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8、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9、第九条 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20、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21、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2、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书面统计分析表报送质量安全处。

23、统计分析表应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24、第三章 罚 则第十一条 分指各生产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指质量安全处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扣除当月全部安全管理评分:(一)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进行生产的;(五)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25、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有关法律、法规或集团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6、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7、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8、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危险物质的临界量参考《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标准执行。

29、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30、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并将辨识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时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档案。

31、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32、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消防设施(消火栓、消防水管线、静电接地保护、避雷、围堰、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必须齐全好用,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3、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应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可控状态。

34、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

35、安全警示标志牌应注明危险物质的名称、数量、危险特性、应急救援措施、报警电话、安全负责人、操作人。

36、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等公共没施、供水水源等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7、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38、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9、第十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人员,并定期组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0、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建立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监控制度。

41、对各种生产、储存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2、第三章 附 则第十二条 生产场所是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43、第十三条 贮存区是指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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