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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进行。
2、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一定的住房补贴租金,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以解决其住房问题。
3、 2、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4、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主要面向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
5、 3、租金核减,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核减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6、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7、 二、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 (一)申请的条件:申请人必须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同住家庭成员中无私房;4、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8、 (二)申请住房保障所需材料 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4、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9、 三、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程序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10、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1、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12、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
13、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人、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14、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5、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16、 四、廉租住房公示程序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17、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18、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9、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
20、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
21、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22、 五、廉租住房轮候制度的建立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的资金情况决定市区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户数,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23、排队顺序以批准日期为准。
24、 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25、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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