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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4、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5、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6、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7、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8、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9、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10、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11、 产假期间没有工资,只有生育津贴。
12、缴纳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义务,低水平缴纳社保的受益人是用人单位,受害人却是劳动者,这就造成了对劳动者的极大不公,所以,根据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应该补齐。
13、所以,当你得到生育津贴后,如果差距较大,想要主张用人单位补齐差额,一定要在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否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将丧失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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