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驳回诉讼”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虽然它们都涉及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但含义和适用场景却大相径庭。
首先,驳回诉讼通常是指法院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例如起诉主体不适格或超过法定期限等,因此裁定不予受理。这种情况意味着案件根本未进入实质审理阶段,类似于“大门都没开”。
其次,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指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后,认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支持,从而判决驳回请求。这表明案件进入了实质审理环节,但最终未能支持原告的诉求。换句话说,这是“大门开了,但路走不通”。
这两种情形虽然结果相似(原告未能胜诉),但在程序上却有本质区别。理解这一点,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应对行政诉讼中的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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